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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家庭暴力的内涵特征及法律责任

  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据全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2.7亿个家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据报道,在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际社会和各政府的重视。为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发布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并于1999年11月5日通过决议,确定11月25日为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年,不少家也相继出台了本的防止家庭暴力法案。由于我目前尚无专门的防止家庭暴力法案,法律法规也未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试从家庭暴力的内涵法律特征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何为家庭暴力?联合在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从世界其他家制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看,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也不尽一致。加拿大曾于1994年制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但未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他们认为,对老年人的伤害,常常是晚辈家庭成员如子女或孙子女对老年人的伤害;伤害包括弃之不顾经济伤害,还常伴有情感伤害。对配偶的伤害,包括对配偶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压制;伤害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对配偶予以控制或对其行使武力;它常常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的行为过程。对儿童的伤害,包括对儿童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压制,还包括经济上的剥夺,如不提供足够的住房衣物食品或医疗照顾等。英在1996年制定的家庭法法案第四部分关于家庭住宅和家庭暴力的内容,虽然规定了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前同居者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提供家庭法救济,但未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解释。有位英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有许多表现形式,它不但包括对身体的攻击,还包括对心理和情感的骚扰或折磨,以及纠缠唠叨打骚扰电话恐吓。家庭暴力存在于社会各阶层,不仅发生于配偶和同居者之间,还发生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新西兰在1995年制定的家庭暴力法案第三条内容仅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了一个包括身体性和心理伤害的宽泛解释。我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也未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有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强暴性,必须具备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动机的报复性,足以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故我有的学者给家庭暴力下了一个这样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外的法律和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对家庭暴力的内涵作出解释,而我学者主要是对家庭暴力的内涵作出概括性的解释。虽然二者均界定了家庭暴力的主体,但对家庭暴力作出解释的角度不同,而且在界定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外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注重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是否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它不仅包括有婚姻关系的人,而且包括曾经有过两性关系的人。我学者根据情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注重家庭成员之实。在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最高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较客观准确的。理由是该司法解释是根据我情和司法实践作出的;再则因为人的心理伤害精神伤害情感伤害较之身体伤害更难以认定,因此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应作限制性的解释,在定义使用伤害一词比强暴行为一词更为科学。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1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是指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具有亲属关系和同生活两个特征,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2家庭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指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等。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身体完整的生理机能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3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视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所造成伤害后果的情况而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三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所设定的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家庭暴力既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又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轻微伤害行为,还包括民法调整的侵权行为。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曾于1992年10月1日施行了华人民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对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华人民和婚姻法进行修改之前,曾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许多专家学者见仁见智,提出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大多数意见都要求把禁止和制裁家庭暴力条款写进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婚姻法,并颁布实施。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许多新规定。

  1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款没有说明无过错方是就什么权利要求赔偿。如果就该权利是被侵害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或是人身自由权,婚姻法没有必要对此类损害赔偿进行规定,因为这在民法早有规定。如果上述权利受到损害并要求赔偿,也不需要导致离婚这一构成要件,所以笔者认为,该条款规定是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如果配偶一方认为对方的行为造成自己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精神损害赔偿已在司法实践有效地操作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的司法解释,如果配偶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下列要件。

  1配偶一方的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如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符合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重婚行为和长期的婚外同居行为侵害的是配偶一方的身份权,这一侵害行为会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因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人民法一般不予支持。

  3请求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婚姻法与民法对过错概念的认定不同,民法上所说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危险后果但仍然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而婚姻法上所说的过错,则是指一方违反家庭义的行为,如违反忠实义对家庭成员有虐待暴力等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意图是指家庭不履行家庭义的一方造成对方精神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是否需要赔偿?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从法理上讲,侵害人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夫妻虽然同生活,但是双方各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权利,权利受到损害自然可以要求赔偿。在实际操作,则首先需要确定用于赔偿的财和赔偿所得财的归属。如果夫妻实行约定财制,财归属可以通过约定解决,即从夫妻一方的财拨付出赔偿费用,在约定所得的赔偿归受害人所有。但是,如果在同财制下,夫妻没有析以前,是无法确定夫妻一方的专有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赔偿仍作为夫妻的同财,这样的赔偿失去实际意义。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十九条确立的夫妻特有财制度,为配偶之间要求损害赔偿提供事实上的可能。

  2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婚姻法该条款规定,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介入家庭纠纷家庭暴力的方式上都增加了应当二字,意在强调此举为上述单位的法定义。通过公安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的介入,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减少家庭暴力所导致的损害。但在一般的观念里认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家事,该观念往往导致救援单位的迟延介入,使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扩大。所以在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救援机关和组织的救援义,受害人可以督促救援机关和组织行使职权。如果在接到受害人的求助后,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怠于行使职权,导致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扩大,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

  3家庭暴力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此类刑事责任是指家庭成员的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致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我现行刑法对实施家庭暴力触犯刑律涉及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在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值得注意的是,当受害人不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自诉时,公安机关应当侦查,人民检察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被害人或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就重婚案件提出控告或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都应当接受。这自然加强了对家庭犯罪,尤其是对重婚罪的打击力度。但对重婚案件提起公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在司法实践较难操作。

  目前,我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不同的单行法和司法解释,可操作性差。虽然已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8个地市相继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或规定,但很不统一不规范。为了准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及法律特征,预防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制裁家庭暴力行为,笔者认为我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案,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法律规制作用。

  作者单位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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