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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律师分享转账时备注借款借钱字样是否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问题的缘起

  李哥不久前收到了法的应诉通知书,老家A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他提起了诉讼,要求李哥偿还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证据方面,公司起诉时提交了公司和李哥账户之间的数十笔银行转账业回单,这些回单发生于李哥在职期间,回单上都备注了借款字样。李哥扪心自问,他其实并不欠公司钱,这些钱都是工作需要用于公司经营接待活动的。由于双方离职过程不愉快,老家A现在找茬了。该种情形如何应对?本文加以梳理分享。

  问题的应对

  一凭日常经验可知,在对外转账时,转出方可在手机APP或者电脑客户端任意填写转账备注转账附言等文字信息,即,银行转账纪录显示的借款字样,由转出方单方填写,不受转入方控制,故从法律角度,严格说,转账纪录的这些借款字样,并不能代表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仅凭该字样,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必然成立了民间借贷关系,也不能说明该笔转账就是借款。

  ?2020鲁03民终3631号法判决,二审法就明确指出本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主张涉案款项系民间借贷,应从款项交付和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两方面进行举证。上诉人提供的转款凭证虽标注为借款,但该标注为上诉人一方自行作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对此笔款项性质为借款的认可。

  ?律师解析要成立借款关系,需要证明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即借款这个事需你情我愿才行。转账凭证的备注信息是转出方单方填写,有可能转入方并不认可这一备注信息。上述法认定,不仅是对双方诉讼利益的衡保护,而且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按照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转出方起诉并主张转账是借款,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佐证其单方备注的转账字样。

  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实践,原告仅凭银行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可根据事实情况,向法庭举证证明涉案款项的实际性质,比如有的转账记录虽然备注是借款,但实际是用偿还双方之前的其他债,或者双方有经济合同业工作往,另外被告也可提供实际已还款的相关证据等等。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解析在民间借贷纠纷,转账记录这一孤证,不足以定案。原告仅凭银行转账记录起诉被告还钱,被告可通过积极举证证明该笔款项的实际性质或用途或证明自己已经还了钱,这样压力就会回到原告那边了。

  三简要提示

  1对于款项转出方

  如果要借钱给别人,最好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等文件,仅凭转账记录,有时会说不清转账的性质和用途。最起码,也要留下相关沟通记录,让对方进行必要的确认,以证明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借款的一致合意。

  2对于款项转入方

  1留意转出方的转账备注信息,发现异常后,即时沟通核实。

  2如果的确不是借款,而对方仍备注是借款等字样,那就留意固定相关证据,比如双方此前此后的其他金钱往记录,或双方之间的合同业工作关系等等。

  3有的单位付款转账前,会生用款审批单,其往往记载了用款事由和金额等详细信息,还记录了财领导的会签过程,此类审批单可作为认定每笔款项真实用途的重要证据,可注意留存。若无法获取这些证据,可利用证据规则,在诉讼要求法庭责令对方提交这些证据,否则对方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个案存在不同情况, 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张律师不再逐个列举,有需要可具体咨询。

  作者张美景律师,专注诉讼仲裁争议解决,微信公众号讼事新篇,工作微信zmj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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